保证期限:本合同的稳妥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稳妥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稳妥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稳妥单上。
在本合同稳妥职责开端后的有用期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好承当稳妥职责: 本合同的稳妥职责分为根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根本部分,也可在投保根本部分的一起挑选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独自投保可选部分。在本合同有用期内,经本公司审阅赞同,投保人能够吊销或追加可选部分。若投保人挑选追加可选部分,其与本公司约好的可选部分稳妥金额须契合本公司其时的投保规则。 一、根本部分 1.身故稳妥金给付 若被稳妥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稳妥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停止: 1)根本部分稳妥金额,并扣除累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收取金额; 2)被稳妥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2.满期稳妥金给付 若被稳妥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稳妥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二、可选部分 若投保人挑选投保了可选部分,在被稳妥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稳妥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好承当相关稳妥职责: 1.航空意外身故稳妥金给付 若被稳妥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可选部分稳妥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2.自驾轿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稳妥金给付 若被稳妥人自驾轿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可选部分稳妥金额的三倍给付自驾轿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3.一般意外身故稳妥金给付 若被稳妥人遭受上述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可选部分稳妥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