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我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萌纾、一审被告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景洲财物办理有限公司托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方布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南宁(我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二审案子受理费5277元,折半收取为2638.5元,由上诉人南宁(我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担负。自宣布本布告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