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出资控股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金融不良债款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完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79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债款本金438411002.1元;二、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还款宽限期补偿金175550400元;三、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逾期还款宽限期补偿金(以债款本金438411002.1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18%的规范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践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付出违约金(以613961402.1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6%的规范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践清偿之日止);五、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付出律师费150000元;六、当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实行本判定确认的债款时,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岛路、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算计22套商铺以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09号的525个车位 [详细以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529、0074418号不动产挂号证明载明房产为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当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实行本判定确认的债款时,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珠海市银隆出资控股集团有限职责公司持有的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0万元出资比例对应的股权[详细以编号为(金湾)股质挂号设字[2014]第zh号《股权出质设立挂号通知书》记载为准]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八、被告珠海市银隆出资控股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对本判定确认的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悉数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被告珠海市银隆出资控股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承当连带职责后有权向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本案案子受理费3518626元、产业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担负案子受理费252288元,由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出资控股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一起担负案子受理费3266338元、产业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定,能够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