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处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我国规章》、党内有关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没有处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陈述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