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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立法形式研讨

发布日期:2024-04-16 03:45:58   作者:酷游ku游登录   

  论文摘要: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三种:归纳式、罗列式、含糊式。立法机关应当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经历,经过归纳、罗列、加扫除的立法形式,对土地征收中的公益用地事项做出比较明晰的规则。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针对宪法原第十条第3款,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该条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3月14日修宪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抉择》将《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

  随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间第42条第1款规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以上我国的宪法、法令尽管规则了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性,可是却对公共利益的内在、规模未作任何阐明。法令的不明确性无法回应实践对土地公益征收准则的深切等待,导致政府任意解说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行为中乱用行政权力,形成团体土地所有人权力受损、农人产业权频遭损害,引发社会矛盾和胶葛、损坏调和社会建造。

  公共利益在征收实践中的解说泛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产业权益保护,不利于犁地保护,不利于征地准则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推动。因此公共利益亟需详细化,在法令上对公益内容进行规则刻不容缓。

  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归纳式、含糊式。归纳式是指在宪法或土地征收等法令中,仅准则性地规则征收有必要契合公共利益目的性,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内在或公益用地的内容规模未作详细描述的立法形式。这类对公共利益进行归纳式立法的国家一般都有议会抉择或法院判例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完善法令机制,也有较为老练的私家产业保护机制。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归于这一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该罗列还设置了兜底条款。

  含糊式是指既没有在法令中明确规则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内容,也没有相关的公共利益确定及私有产业保护机制的规则。选用这类形式的国家往往由行政权主体在土地征收等景象中对公共利益作独断的确定,行政主体的解说权限易被乱用。这类国家有我国、俄罗斯。

  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可战胜罗列式的固化,坚持法令的开展性,又可战胜归纳式的不确定性,使法令规则能够操作,是较适宜的、老练的立法形式。我国《信任法》和《公共工作测绘法》中已有关于公共利益事项的罗列规则,如我国《信任法》第6条规则“为了下列公共利益之一而建立的信任,归于公益信任:(一)救助贫穷;(二):救助灾民;(三)搀扶残疾人;(四)开展教育、科技、文明、艺术、体育工作;(五)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六)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七)开展其他社会公益工作。”据此,立法机关应当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经历,经过归纳、罗列、加扫除的立法形式,对土地征收中的公益用地事项做出比较明晰的规则。

  笔者以为,能够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订,在该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之后添加如下三款内容:

  第6款,“公共工作用地包含:(一)军事用地及其他国防建造用地(二)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工作研讨单位用地(三)动力、交通用地,如煤矿、铁路、机场、码头、桥梁及隶属设备用地(四)公共设备用地,如水、电、油、气管道及其隶属设备用地等(五)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藏粮库等(六)公益及福利工作用地,如校园、医院、敬老院等(七)水利、环保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绿洲等用地(八)其他公益工作用地。”

  第7款,“商业经营性用地不归于公共工作用地,征收不得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这样,经过归纳、罗列、扫除,能够在必定程度上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详细化,做出能够适用到个案的解说。

  可是公共利益毕竟是一个不断改变且内在不断扩大的一个的概念领域,法令无法尽头公益用地的品种,在详细的征收语境中判别公益性会更杂乱。因此,设定判别土地征收公益性的规范也就显得尤为急切和必要了。

  就详细的公共利益内在与领域,除了法令现有规则之外,咱们是否能够在罗列一些通用性的界定规范与领域比方共用暂时用地、大众团体团体活动用地;自在正义,相等调和互利准则等呢,这样是否会更好的保护大众利益,一起又更好的保证了被征收或征用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呢?

  既然是法无万能,事无全括,咱们就应当在立法规划上特别是详细立法条款立法形式上,做愈加深化的学习、证明、研讨、实践与讨论,然后真实完成立法为民,有法可依,法无恶法,全面有用科学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主旨。

  [1]张冬云.论公共利益的界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49条.社会科学研讨.2007(2).

  [3]梁慧星.我国物权法草案主张稿∶条文、阐明、理由与参阅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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