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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信贷中介现状、风险与解决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28 07:42:00   作者:酷游ku游登录   

  近年来,全国各地信贷中介异军突起,蒸蒸日上,初步估计全国已有超过150万职业大军。

  但是,目前信贷中介行业缺失必要的监管,缺乏核心竞争力,全国各地信贷中介犹如散兵游勇,充斥在各大商业银行的门前和交易场所,基本上处于散养状态,虽能某些特定的程度帮助借款人更快获得贷款产品和服务,但由于经常发生欺骗借款人、放贷程序不透明、利用客户资质不足或征信瑕疵坐地高额收费,甚至伪造虚假流水、假合同、假法定材料来骗贷等违规乱象,不仅违反金融监督管理法规,也严重侵犯了借款人合法权益。

  究竟该怎么样解决这个新兴产生的职业?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近期组成联合调研团队,在对北京、上海、深圳和重庆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基础上,撰写了《现阶段我国信贷中介现状、风险和解决方案》研究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发展规范的建议和意见。

  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信贷中介研究报告(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和下载PDF),希望可以引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有所帮助,也希望对信贷中介机构自身发展完善有所启发,欢迎业内同仁一起加入讨论和研究,共同促进我国信贷中介朝着规范、健康和有益于金融消费者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贷中介的悄然兴起,虽然对金融市场创新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存在的问题颇多,引发的金融市场和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挂牌以后,对贷款中介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个别省市金融监管局更是出台了规范信贷中介的文件,但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金融监管机构并没有明确表态和动作。

  为此,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汇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上海翔盛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深晖融信小额贷有限公司组成“联合课题组”,通过现场走访、小型座谈会以及线上采访商业银行、信贷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形式,本着“既不简单一清了事,也不放任自流不管”原则,课题组从信贷中介业务创新和监管两个角度切入,提出信贷中介转型设计、清理整顿方案,并对信贷中介监管路径、方式提出了若干建议,衷心希望本研究报告对我国信贷中介未来转型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

  目前,我国大约有银行业金融法人机构3800家,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每个公司都有很多信用贷款产品,不同机构之间的产品差异巨大,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加,放款机构仍呈递增趋势。

  在这种结构下,一方是微小的个体和需求,另一方是繁多的机构和产品,普通借款人在面对如此多的机构时,会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会让借款人的贷款办理过程痛点累累。

  于是,信贷中介就随之产生,可以有效满足借款人各色各样不同的贷款需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贷信息不对称缺陷。

  (1)商业银行方面只能给出当前银行的产品与匹配方案,不仅数量有限,而且也不一定能符合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而找中介可以一次性匹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银行产品,并给出最佳的匹配方案。

  因为信贷中介可以将不同商业银行不同的信贷产品都展示给借款人,由借款人自行挑选信贷产品。在多家银行的不同产品中必定有一款最合适借款人需求。

  (2)普通人贷款,特别是初次贷款的人,并不了解市场上哪些贷款机构最适合自己,更不知道哪一家机构能获得贷款成功?哪一家更快?哪一家利息最便宜?但是,借款人找信贷中介就可以定制有效的贷款方案,较好避免盲目申请而出现的问题。

  (3)普通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业务办理渠道没有太多交集,如果借款人有一些小瑕疵的情况下贷款,极有可能被银行拒绝放贷。

  信贷中介比较了解各个银行贷款所需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因此会让借款人一次性准备好,材料提交一次性通过,省得来回跑补充材料,可以顺利获批贷款。

  (1)提高工作效率。信贷中介对银行贷款流程、手续、材料都很熟悉,具体业务办理起来效果很高,间接提高了银行的放款效率。

  (2)节约人工成本。课题组在深圳调研(线上)时了解到,目前深圳许多家当地商业银行都在裁员,信贷部门人手十分紧缺。如果让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对接,银行根本忙不过来。如果让信贷中介机构帮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就不再需要银行工作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

  信贷中介和商业银行等放款机构的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更重要的是,信贷中介背靠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提高贷款成功率。

  目前,我国信贷中介行业鱼龙混杂,基本情况并不明朗。没有准确的数据统计全国一共有多少家信贷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

  课题组综合各方信息资料初步测算:全国大约有将近150-200万信贷中介从业人群,还不包括使用插车、电销、陌拜、派单、拉横幅等展业方式的,具体从业人数无法精准统计。目前,信贷中介逐渐呈现出如下一些经营特征:

  第一,从单一信贷咨询向多元化金融服务发展。多元化、集团化,依托运营已久的贷款行业垂直搜索模式,转型升级,做信用卡导流、现金贷导流乃至财富管理等。

  第二,从完全甩单模式向经纪人社交化发展。通过网络批量化分类、筛选,了解贷款客户的基本特征、基本征信情况及大致金额需求、时间需求,再通过经纪人团队分发对接给银行、小贷、互金平台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提供工具、社交等全方位服务。

  目前,除部分信贷中介做非银持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外,全国大多数信贷中介都对接各家商业银行现有的贷款产品。

  一般而言,1家信贷中介可以掌握10-20家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个别信贷中介对外宣传自己拥有市场上所有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产品。这对于一个普通金融借款人而言是足够的。

  信贷中介基本概念,信贷中介机构是一种服务平台,其与商业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公司等机构开展合作,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为客户匹配最适合的信贷产品,协助客户获得贷款资金,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信贷中介既有信息咨询组织形式存在,也有个体形式存在,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开展工作。放款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提供信贷咨询服务、维护借贷平台运作和管理投资理财等金融活动。

  在开展委托贷款时,信贷中介针对性为借款人提供有信贷服务,不直接指定借款人和资金方,也不承担贷款风险,更多体现为一种居间或中介服务。这是信贷中介最大的业务特色。

  信贷中介机构与多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掌握众多贷款渠道,手上的贷款产品也比较多,可以为借款人提供较多选择空间。

  信贷中介机构从业者对商业银行贷款流程、信贷产品、信贷政策以及金融监督管理要点都比较熟悉。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公司的金融产品还是存在差异的,每家机构信贷政策与要求也有所区别,内部工作流程、信贷管理规则更是千差万别,信贷中介从业人员一般都能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对信贷政策也有比较全面了解,对信贷市场信息变化比较敏感,擅长从五花八门的贷款品种中挑选出一款最合适贷款产品,帮助借款人更省心、省力、省费用,减少盲目申请和少走弯路。

  最大的区别是两者代表的利益和意志不同。信贷中介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利益。银行代理人(Broker)为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利益,银行代理人需严格按照代理权限行事,即代理商执行的是银行的意志。

  其次是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信贷中介之间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信贷中介的过错造成客户损失,信贷中介要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代理人与商业银行是代理被代理关系,仅对银行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的最大特点是点对点,即最终资金供给方和最终资金需求方直接建立借贷关系,资金链条较短,借贷关系呈现扁平化结构。

  信贷中介则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模式,最大特点是点对面,是借款人对商业银行、信贷中介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借贷关系呈现三角形结构。

  (Underground Banks),又称影子银行,是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组织,它们的功能有如非法银行、私人财务公司、钱庄等,表面可能以合法组织存在,诸如装潢公司、当铺、银楼、洋行、外贸公司、旅行社等,地下借贷生意不按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法律法规行事,其业务包括发放高利贷、转移资产、诈骗、洗黑钱、非法汇款等,往往带来违法性质。而信贷中介机构自身并不直接开展放款业务,依附于商业银行才能对外放贷,从事的较为单一的信贷咨询、金融产品服务方面业务,这是两者最大区别。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Private lending)关系中,大多数贷款人是出于亲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出借钱,借出钱的第一目的是为了维护某种特殊关系而非钱增值。而信贷中介关系中,基本上就是商业关系,不存在亲缘关系、地缘关系。

  信贷中介业务实质是帮助商业银行等资金方发放贷款,而影子银行业务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来实现信用功能转换,二者业务表现形式不同。同时,信贷中介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而影子银行业务是银行的表外业务,二者业务在国内记账科目也有所不同。

  金融科技公司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提供的技术输出服务包含了对客户数据提供、场景设置服务,甚至包括风控系统和模型等,均属于技术输出业务的范围。

  显然,信贷中介业务和技术输出业务的关键点在于,金融科技公司是否实质性参与了资金方贷款业务流程,如果利用自身系统或渠道获取客户,将客户推送给资金方后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贷款服务,就属于技术输出业务。如果进一步提高了信贷咨询、投资安排、风险管理、协助索赔与追偿等服务,就是信贷中介业务。

  第一,在信贷中介业务中,中介机构作为合作方之一,其本身并没有放贷资质,而在联合贷款业务中,合作双方均具有放贷资质,而信贷中介业务中,只有商业银行一方具有放贷资质,信贷中介机构是没有任何放贷资质。

  第二,在信贷中介业务中,资金方作为整个业务的核心和主导,整个信贷资产计入资金方的表内,资金方获得全部风险溢价。但是在联合贷款业务中,联合贷款机构和资金方均要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双方均是整个业务的核心,再各自按照出资比例将信贷资产计入各自的表内,以此获得各自相应的风险溢价。

  信贷中介与助贷从本质上讲都是协助金融机构放贷的,但助贷业务一般都有一个增信程序,以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为主。增信机构的加入并不会消除信贷中固有风险。但是,增信程序可以提升那些自身资质不能满足资金方要求的边缘客户的信用,分散资金方的信贷风险,相当于帮助资金方放下身段去服务边缘客户,提升了借贷方的普惠功效,也增加了边缘客户获得信贷的机会,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信贷中介业务没有这个业务过程,不存在增信过程。

  芝加哥大学教授道格拉斯·戴蒙德(Douglas Diamond)是金融中介理论的创始人。

  20世界8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认为随着银行对融资信息垄断的结束,银行地位在不断下降。而戴蒙德逆向思维,有关信贷中介问题最初就是沿着信息不对称展开的。1984年,在《金融中介和代理监督》中,戴蒙德提出了著名的“代理监督”(Delegated Monitoring)理论。

  他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借款人会发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借款人一旦借到了钱,就可以用它们来为所欲为,并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而金融合同对他们的约束能力是很低的,这样就会增大金融风险。

  而引入金融中介之后,金融中介就可以作为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一个代理人来监督合同的实施状况。而且,戴蒙德用模型也证明了,相比于让存款人来直接监督借款人,信贷中介的出现可以一定程度预防金融风险发生。

  另外,戴蒙德(Douglas Diamond)还分析了金融中介和投资人在提供流动性方面的互动关系。戴蒙德认为,现实社会存在大量有钱人士,由于他们难以及时获得市场项目信息,不敢轻易投资。

  如果没人来投资项目,市场上资金缺乏,就会导致市场上运作的项目少,反过来可以提供的信息更少,这就进一步导致流动性供给的减少。在戴蒙德看来,如果有金融中介参与其中,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打破这个困境,实现市场上流动性供给的提升,节约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资金成本。2022年10月10日,道格拉斯·戴蒙德成为诺贝尔经济学获奖的三人之一。相较其他两位获奖者,戴蒙德在经济学上的研究领域颇具前瞻眼界,尤其对信贷中介方面的理论贡献。

  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tion)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约翰·G·格雷(John·G·Gurley)和爱德华·S·肖(Edward S.Shaw)认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使得市场交易量迅速扩大,增长的交易量降低了交易边际成本,使得金融中介能以更低的成本从事新产品开发和交易。

  经过几十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贷中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核心就是信贷中介机构,专门负责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合适的银行金融产品,对美国的现在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信贷中介平台大多采用纯线上运营模式,由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费埃哲信用分数据,结合平台自身对用户要求进行评级审核;不存在担保机制,投资风险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美国发达的征信制度和良好的信用体系,为美国信贷中介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英国消费者信贷体系大致上分为三部分,放贷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放贷组织)、盈利性信贷中介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其中放贷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放贷组织)、盈利性信贷中介机构大约有96000家,居然就有3200家贷款经纪人公司或互联网平台,数量庞大。例如“货币超市”(Money Supermarket)是英国比较著名的信贷中介机构,聚焦金融比价,帮助客户比较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特点,提供产品咨询、成本测算、额度调配、贷款安排、理等服务,帮助用户做出比较明智的选择。贷款经纪人在英国信贷市场中的比重是很大的,其承担的信贷推动作用也是明显的,共同构成英国信贷中介主体结构,成为英国信贷市场一只不可小觑的力量,其撮合的信贷业务占英国金融信贷总放款量的60%以上。

  在澳大利亚,信贷经纪人(Broker)是一个有执照的贷款专家。他们可以从贷款机构小组中获得贷款信息和借款人信息,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信贷产品,然后帮助客户完成申请,一直到贷款被批准。

  澳大利亚信贷经纪人也是一群掌握着丰富金融知识的人群,他们受平台专业化的服务培训,系统地掌握了各大放款机构的产品,无论在时间成本还是智力成本都远远高出单家银行及放款机构的信贷业务员。例如,澳大利亚iSelect就大量雇佣经验丰富的信贷经纪人,如果信贷经纪人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诸如财务规划、家庭理财和信托服务等,他们一般都能够胜任,从容应对,但可能会收取更多一些费用。

  信贷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门的信贷咨询服务,帮助借款人在短时间了解信贷市场中信贷产品、信贷利率,包括信贷产品种类、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信贷期限以及罚息种类等,帮助借款人按照特定需求选择最合适自己的信贷产品。

  信贷中介的存在,对解决个人、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起到提高资金需求者的货款通过率,扩宽融资渠道,提高个人、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并加快融资速度,促进个人、小微企业及时获得生活、经营必须的信贷资金。

  信贷中介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借款人)之间的融资媒介之一,虽然自身不发放资金,但信贷中介比普通客户更了解银行产品和货款政策,也比商业银行更懂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贷款需求,信贷中介往往可以起到信贷媒介或沟通桥梁的作用,帮助借款人更快、更好地了解信贷产品和服务内容。

  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合作机构提供经过初步筛选的客户资源,提高商业银行和其他合作金融合作机构信贷对象质量,降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合作机构可能的客户风险。

  信贷中介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帮助借款人比较不同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贷款费用,有效规避额外费用开支,有利于借款人节约费用,整体上降低社会的融资成本。

  目前,我国大多数信贷中介机构在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公司日常活动管理方面的忽视,不仅缺少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也忽视公司结构方面的合规合法,更容易引发公司员工违规操作、工作不积极、留不住老员工等问题发生,导致信贷中介长期经营不善,甚至违规被查处也就不足为奇了。

  目前,我国贷款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并不需要特定的资质,也不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水平,只要能说会道,善于察言观色,加上有一个带教的“师傅”,快速入行应该是没有太大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信贷中介经营模式和合作套路大多雷同,业务种类的同质性较高,大多数信贷中介行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现阶段,我国信贷中介机构只受工商部门监管,而不受银保监会监督。但是,由于信贷中介公司所从事的是金融领域信贷行为,难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察觉和管辖,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具备个人银行账户的查询权,对于中介公司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并没有有效的干预手段。所以仅靠工商部门对贷款中介公司进行市场监管,监管力度是不足的。

  个别信贷中介的具体操作流程,既没有对外公布,也没有向客户明确说明,只是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后,在家等候通知。显然,信贷中介整个操作程序是不透明的,具有暗箱操作嫌疑。

  课题组在上海、北京实地调研时发现,目前两市的信贷中介一般会收取3%-10%中介费。部分客户反映还有个别信贷中介收取20%以上中介费的。一般讲,非法信贷中介还常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然后根据客户对贷款需求的心理,尤其利用小微企业资质不足或个人征信存在一定瑕疵,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不断加码,利用客户着急用钱心理,趁人之危,坐地起价,层层加码,不断提升中介费用。

  在今天。信贷中介工作人员素质是参差不齐的,很多中介贷款人员经常会在掌握了大量客户资料,比如贷款人本人、配偶,还有子女、父母等信息,可以卖出去挣黑钱,捞取不义之财,严重侵犯了客户(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权。

  信贷中介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经常遇见个别客户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银行要求,或者缺乏有些关键性材料,个别人员就使用非法手段获取银行要求的一系列审批证明,比如,伪造银行流水证明、假合同、假征信记录,甚至伪造法院判决书、伪造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以达到通过银行低息信贷审核目的,帮助客户获取房屋抵押贷款。

  课题组在深圳、重庆线上调研时,发现很多信贷中介机构都有跨张宣传、夸大能力的问题,信贷中介推销电话更是令人不堪其扰。比如,有的非法信贷中介机构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吹嘘业务能力,承诺客户能够获得减免贷款利息,甚至谎称有内部渠道和专业手法可以降低贷款条件,提供所谓“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

  目前,信贷中介机构成立条件低,十几万资金就可以注册一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也不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这造就了许多信贷中介公司忽视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不仅缺少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也比较简单。

  目前,全国各地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中介机构之间,收取贷款中介服务费的标准都不一样,有的高达10%以上,有的只收1%到3%,平均收费5%左右。

  数据来源:根据“成都XXL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2016”,惠州XXL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标准,XXL佛山公司营销中心收费标准,广州顶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收费数据整理所得。上述单位名称已脱敏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课题组调研发现,当前我国信贷中介的薪酬制度大多是“底薪+提成”模式,几乎没有例外。其中,有的信贷中介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开销,薪酬制度就是简单的底薪5000元+比例提成;有的信贷中介只为主管以上管理层购买社保,普通员工连社保都没有;有的信贷中介绩效薪酬考核的标准模糊,不公开具体的标准,一般是由直属上级评比,主观随意性很大。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是调整信贷中介业务的。从理论上看,信贷中介目前没有任何一部金融法律法规可以调整规范,信贷中介监管立法制度基本空缺。

  目前的状况是,无论是银保监局,还是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亦或互联网协会、小贷行业协会都不是专门监管信贷中介的机构。虽然中央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强烈要求查处信贷中介时,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出台《通知》、《指导意见》,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更何况,这些机构立足点不同,监管角度不同,在对信贷中介业务风险的评估方式上指标不同、标准不一,对信贷中介业务风险评估、监管方法差异较大,导致整体上对信贷中介的监管政策很难协调一致,影响了监管效果。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具备个人银行账户查询权,对于信贷中介公司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没有干预手段,因此,长期以来,信贷中介不按照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开展中介咨询服务,从事非法放贷、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等违法行为,难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察觉和处罚。

  从全国范围看,信贷中介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巨量纠纷,真正上升到诉讼层面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客户投诉信贷中介的渠道匮乏所致。

  信贷市场依然还存在大量来自草根阶层、社会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的小额借贷需求,他们不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的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和信贷申请流程。因此,设立“信贷经济公司”应该是一个比较现实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信贷经纪公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汇聚海量生产要素和相关资源,包括买家、卖家、数字化金融产品或服务,贷款客户粘性也可以通过信贷经纪公司得到一定改善。

  商业银行在近年来都在减少员工人数,也包括信贷部门人数,因此,完全依靠商业银行信贷部门本身的人员应对日益增长的市场信贷需求,往往是力所不及,顾此失彼,而得到信贷中介机构的帮助也是一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能一概否定。

  课题组建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直属监管部门,地方层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属地监管部门,监管好当地的信贷中介机构,做到部门明确、责任清晰和政令通畅。

  第一项选择:分阶段、分步骤的清理整顿。对于大多数入不敷出、经营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小型信贷中介而言,可以按照去劣存优原则,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整顿,限期彻底退出金融信贷市场。

  第二项选择:转型成为小型助贷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优势是服务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端优质客户,不善于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服务。信贷中介拥有大量个人客户的数据积累,可以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及评估,提升小额信贷服务的工作效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接近信贷中介机构的经营特点。

  第三项选择:变身网络小贷公司。信贷中介机构变身网络小贷公司的难度是很大的。虽然股东和资金实力较强的信贷中介机构可以在满足网络小贷申请资质要求的情况下,申请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金融机构牌照,但实际上依然存在较大困难,最大的问题在于资金来源和金融牌照二大难题,短时间很难解决。

  第四项选择:转型做引流平台。信贷中介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海量线上客户资源,信贷中介业务大多为线上化方式进行获客、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利用大数据和专业风控系统来搭建场景服务客户。因此,信贷中介机构转型成为资金引流平台也是有一定优势的。

  第五项选择:转型成立信贷经纪公司。行业声誉好、人员结构合理以及拥有众多客户资源的信贷中介可以成立“信贷经纪公司”,整合品牌、客户和渠道优势资源,提升信贷中介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市场形象。

  1、建立工作小组。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信贷中介行业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整顿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信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整顿工作。

  2、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信贷中介行业整顿计划。根据整顿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整顿计划,明确整顿时间表和任务分工。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面负责排查风险。对信贷中介机构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全面排查信贷中介机构违规业务,对涉及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掌握各机构的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问题的网贷机构,督促其按照整顿要求进行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完善风险控制。要求信贷中介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降低风险集中度。

  5、实施处罚措施。对违规的信贷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知信贷中介行业整顿的重要性和意义,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引导,提高金融消费者(借款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

  尽快确立信贷中介业务法律地位。在立法层面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针对贷款中介业务的专门监管规定。如果认为信贷中介的存在,有助于缓解个人、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产品的营销,考虑设立“信贷经纪公司”,完善信贷中介业务制度性安排,给“野路子”信贷中介一个合法的名分。

  对信贷经纪公司牌照和注册资本要求。全国统一对信贷经纪公司进行牌照管理,所有信贷经纪公司必须持照经营,改变长期以来信贷中介无牌照、低门槛的混乱局面。课题组建议将5000万元作为设立信贷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最低限额比较符合目前我国信贷中介市场的现状。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信贷中介机构全部清理关闭,不留后患,恢复信贷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放贷利益,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举行统一的信贷经纪人资质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或二次,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考试的出题、阅卷、公布,并颁发“信贷经纪人资质证书”。只有通过统一考试,才能取得从事信贷经纪业务的资格。否则,任何个人都没有资格从事信贷经纪或中介业务。

  课题组设想,虽然信贷经纪人可以与某些银行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互金平台保持密切联系,但信贷经纪人不成为某一个金融机构的派出业务人员,不依附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保持信贷经纪人的独立性,无差别提供金融服务,公正推荐相关金融理财产品,最大限度让金融消费者获得方便和收益。课题组认为,目前从业人员不合适单独从事信贷中介业务,信贷经纪人必须与一家信贷经纪公司签约,接受该信贷经纪公司日常管理。

  课题组建议,调整日常管理制度,提高业绩不应与强制加班挂钩,应当充分考虑到员工休息权利、休假权利和娱乐权利,维护从业人员劳动福利,约束和控制员工行为规范,减少员工经纪服务上违规操作的发生,致力于合法合规,确保员工管理方针的贯彻执行,确保所有员工能接受管理层对内部监管的控制和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信贷经纪人必须改变长久以来信贷中介通过频繁电销骚扰、四处张贴小卡片、上门推销等传统方式,通过合法渠道或文明方式获取客户信息,善于利用互联网传媒方式推广公司服务,诸如运用正规互金平台网站、专属银行APP渠道、抖音短视频、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杜绝恶意骚扰等不文明行为。

  针对信贷中介服务方式狭窄问题,除了传统线下办理贷款业务,信贷经纪公司还可以增加线上咨询服务、线上征信评估、线上贷款审查、线上申请银行贷款产品等业务的方式。

  信贷经纪公司在扩大客户资源的同时,需要增加贷款产品种类,涉及房抵贷、车抵贷、消费信贷、经营贷、工薪贷、保单贷等贷款类型,跟踪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推出新的贷款产品,与让信贷经纪公司服务更趋丰富,满足客户多元化贷款需要。

  信贷经纪公司对客户所有的金融信息必须有效保护,不得泄漏、出售、篡改、销毁或者赠送、转移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鉴于信贷经纪公司向银行和借款人都提供了相关服务,因此信贷经纪公司可以向合作银行、借款人收取一定费用,但必须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预先设定一个信贷经纪公司收费范围,将经纪公司费率控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信贷经纪公司通过各种名义想借款人违规收费,引导信贷经纪公司收取服务费公开化、透明化,收费过程更加公正、公开和公平。

  课题组认为,科学的绩效薪酬考核应该包括当月绩效完成指标、员工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团队合作和客户的服务体验等方面内容。考核分值设计要讲究实用性,最大限度减少主观评判因素。对于无法量化的道德素养等方面,采用质化的结果,只要经纪人达到一定等级就给相对应分值。

  面对来自社会低收入阶层、偏远地区人群、小微企业、“三农”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金融需求存在,信贷中介就有存在的一席之地,客观上为信贷中介机构提供了一丝生存希望。当然,未来几年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可能会对信贷中介开展清理整顿,大部分散兵游勇式的信贷中介和个体都将逐渐消失,可能会有一种新型信贷经纪公司形式出现,成为一个新兴的、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信贷经纪形式,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提升信贷业务模式和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金融需求,打通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让更多的社会低收入阶层、和偏远地区人们享受到及时、可得、可负担的金融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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