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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24-04-28 05:29:31   作者:酷游ku游登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淮市监撤登字[2020]第02号),决定撤销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查实:“2011年10月12日,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发起股东系钱德强、郑荣生、白宝成、段超、王永前、梁发友、唐伯龄、刘婷、陆中芳。该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成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发文件、全体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其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载明傅文静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有各股东的签字,公司章程亦有各股东的签字。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材料来了审查,认为设立登记材料齐全,为其办理了公司成立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钱德强,将包括原告王永前在内的9人登记为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3年12月24日,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玉琴,股东变更为孙玉琴、王洁、刘婷、陈征权、王婷婷、张培、王永前、王学东、段超。后原告(王永前)认为其从未入股过该公司,与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一点关系,公司成立登记的法律文件中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申请对《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目录》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王永前”的签字是否是王永前本人所写进行检验确定,经司法鉴别判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判定的结论为上两处签名均不是王永前本人所写。各第三人亦认可在2014年接手公司后未见过原告。

  又查明,因机构改革,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职能由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别的文件。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成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全体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使用证明。上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被告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第三人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被告淮南市工商局提交真实、合法的登记材料。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目录》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王永前”的签字经鉴定并非王永前本人所写,第三人公司各股东接手公司后亦认可未见过王永前本人。庭审中,被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明知或授权办理该变更登记情况及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综上,被告在第三人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中虽然履行了形式审查职责,但在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中,将原告王永前记载为第三人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非王永前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登记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造成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应当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不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王永前登记为股东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12月2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书:“(2018)皖04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已于2019年12月23日生效”。

  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在办理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材料中,冒用王永前签名,将王永前作为公司股东,所提交有王永前签字的材料均不是真实的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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