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以为征信组织收集、保存、供给的信息存在过错、遗失的,有权向征信组织或许信息供给者提出贰言,要求更正。
征信组织或许信息供给者收到贰言,应当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则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贰言的标示,自收到贰言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对和处理,并将成果书面答复贰言人。
经核对,承认相关信息确有过错、遗失的,信息供给者、征信组织应当予以更正;承认不存在过错、遗失的,应当撤销贰言标示;经核对仍不能承认的,对核对状况和贰言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以为征信组织收集、保存、供给的信息存在过错、遗失的,有权向征信组织或许信息供给者提出贰言,要求更正。
征信组织或许信息供给者收到贰言,应当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则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贰言的标示,自收到贰言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对和处理,并将成果书面答复贰言人。
经核对,承认相关信息确有过错、遗失的,信息供给者、征信组织应当予以更正;承认不存在过错、遗失的,应当撤销贰言标示;经核对仍不能承认的,对核对状况和贰言内容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