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在保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安排第一类至第三类爬山及户外运动(详细爬山及户外运动分类详见附表)时,因忽略或过错导致意外事端,直接形成参加者的人身伤亡,由受害人在稳妥期间内初次向被稳妥人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令)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约好担任补偿。 第二条 稳妥事端发生后,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对应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前经稳妥人书面赞同付出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令费用”),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约好也担任补偿。稳妥人对上述第一条与本条的每次事端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越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端补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