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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虹与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颐和酒店出资办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案外人履行贰言之诉一案,本院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方布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8155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11020元,由邓虹担负。本判定为终审判定。自本布告宣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布告。